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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停车位不够怎么办?业主看过来→

重庆发布 2022-04-26


昨(24)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消息近期,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启动了《重庆市停车管理办法》的修订工作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基础上并结合重庆实际起草了《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简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并于3月22日至28日期间征求社会公众意见


3月23日,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社区,新增的小微停车场。郑宇 摄\视觉重庆


01

小区配建停车设施不足

可经业主同意设置临时停车设施


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,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、合理布局、建管并重、方便群众的原则。


机动车停放坚持有偿使用、共享利用、严格执法、社会共治,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停车场停车秩序,遵循停车入位、停车付费、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。


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方面,征求意见稿提出,独立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。新建写字楼、商铺、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。旧城改造、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。


征求意见稿提出,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;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;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、空闲厂区、边角空地、建筑结构空间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;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;鼓励通过旧房改造、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。


沙坪坝区石门大桥桥下立体停车场建设效果图  市住房城乡建委供图


同时,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、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,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;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、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。


另外,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,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,可以统筹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设施


02

路内停车位设置

不得影响步行通行、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


征求意见稿提出,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,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。


另外,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,报所在区县(自治县)城市管理部门备案,备案期限为3年。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停业、歇业的,应当自停业、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,同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。


征求意见稿还提出,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


在路内停车位使用和管理方面,征求意见稿提出,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、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,不得影响步行通行、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。并具体提出了“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”“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”等多个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情况。
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、占用或撤除路内停车位,不得损毁、移动或涂改路内停车设施;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、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,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。


九龙坡区嘉南线停车楼项目  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供图


03

驾驶人在同一地点多次违停

将记入信用信息并依法公示


征求意见稿也针对违法停车联动执法提出措施。城市管理部门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违法停车执法联动机制,加强信息互通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在人行道违规停放车辆、非机动车占用车位、非电动车占用电动车位等违法停车行为。


将驾驶人在同一地点的多次违法停车行为,记入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法公示。



市民对于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,可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反馈。邮箱:5956388@qq.com;地址:渝北区黄山大道东段176号;联系人:梁瑜,电话:023-67754185。



点击下方“阅读原文”查看征求意见稿原文






防控小贴士


加强自我健康管理,如出现发热(≥37.3℃)、干咳、乏力、咽痛、鼻塞、流涕、嗅(味)觉减退、腹泻等症状,要正确佩戴口罩,及时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医,主动告知旅行史和接触史,就医过程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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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重庆晨报·上游新闻 重庆日报

记者:刘波 崔曜

编辑:王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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